G木结构工程

说   明

 

一、一般说明

 (一)本分部是按手工和机械操作、场内制作和场外集中加工综合编制的。

 (二)本分部消耗材积已考虑了配断和操作损耗,需干燥木材和刨光的构件,项目材积内已考虑干燥木材和刨光损耗(屋架需刨光者除外)。改锯、开料损耗及出材率在材料价格内计算。

 (三)本分部中所注明的直径、截面、长度或厚度均以设计尺寸为准。

 (四)本分部的圆柱、梁等圆形截面构件是直接采用原木加工考虑的,其余构件是板枋材加工考虑的。

 (五)本分部凡未注明制作和安装的项目,均包括制作和安装的工料。

 (六)本分部木作是现代做法编制,若设计为仿古木作工程,应2020年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——仿古建筑工程》相应项目执行。

二、木屋架

 (一)屋架的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。

 (二)屋架需刨光者,人工乘以系数1.15,木材材积乘以系数1.08。

 (三)木屋架、钢木屋架定额项目中的钢板、型钢、圆钢用量与设计不同时,可设计数量另加8%损耗进行换算,其余不再调整。

三、柱、梁

  柱、梁项目综合考虑了其不同位置,采用卯榫连结。若使用箍头榫时,另行2020年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——仿古建筑工程》木作工程关规定计算用工。

四、檩条

  圆木檩条项目内已包括刨光工料,如设计规定檩条需滚圆取直时,其木材材积乘以系数1.05,人工乘以系数1.22。

五、屋面木基层

 (一)屋面板厚度是按毛料计算的,如厚度不同时,一等薄板按比例换算,其他不变。

 (二)水平支撑、剪刀撑按方檩木项目计算。

 

工程量计算规则

 

一、木屋架、钢木屋架

   木屋架、钢木屋架制安项目均设计断面竣工木料以“立方米”计算,其后备长度及配制损耗均已包括在项目内,不另计算。附属于屋架的木夹板、垫木、风撑、与屋架连接的挑檐木均竣工木材计算后并入相应的屋架内。与圆木屋架相连的挑檐木、风撑等如为方木时,应乘以系数1.563折合圆木,并入圆木屋架竣工木材材积内。屋架的马尾、折角和正交部分的半屋架应并入相连接的正屋架竣工材积内。

二、柱、梁、檩等

  柱、梁、檩等以“立方米”计算,凡“立方米”计算工程量者,以其长度乘以截面面积计算,长度和截面计算下列规则:

   (一)圆柱形构件以其最大截面,矩形构件按矩形截面,多角形构件按多角型截面计算。

   (二)柱长图示尺寸,柱顶面(磉磴或连磉、软磉者由其上皮算至梁、枋或檩的下皮,套顶榫实长计入体积内。

   (三)梁端头为半榫或银锭榫的,其长度算至柱中,透榫或箍头榫算至榫头外端。

三、木盖板、木搁板

  木盖板、木搁板图示尺寸以“平方米”计算。

四、檩条

  檩条长度设计规定长度计算,搭接长度和搭角出头部分应计算在内。悬山出挑、歇山收山者,山面算至博风外皮,硬山算至排山梁架外皮,硬山搁檩者,算至山墙中心线。

五、屋面木基层

  屋面木基层工程量斜面积以“平方米”计算。不扣除附墙烟囱、通风孔、通风帽底座、屋顶小气窗和斜沟的面积。天窗挑檐与屋面重叠部分另行计算,并入屋面木基层工程量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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