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 木结构加固 |
说 明
一、本章定额包括木楼板、木楼梯、木屋架、木梁柱、檩木支撑和屋面木基层、封檐板等六节。 二、一般说明 1.本分部木材的分类 一类:红松、杉木。 二类:白松、杉松、杨柳木、椴木、樟子松、云杉。 三类:青松、水曲柳、黄花松、楸子木、马尾松、榆木、柏木、樟木、苦楝子、梓木、楠木、槐木、黄菠萝、椿木。 四类:柞木(稠木、青冈)、檀木、色木、红木、荔木、柚木、麻栗木、桦木。 2.本分部是按手工和机械操作、场内制作和场外集中加工综合编制的。 3.本分部消耗材积已考虑了配断和操作损耗,需干燥木材和刨光的构件,项目材积内已考虑干燥木材和刨光损耗。改锯、开料损耗及出材率在材料价格内计算。 4.本分部中所注明的直径、截面、长度或厚度均以设计尺寸为准。 5.本分部的圆柱、圆檩等圆形截面构件是直接采用原木加工考虑的,其余构件是按板枋材加工考虑的。 6.本分部定额中的拆换项目包括拆除、制作、安装全部内容;制安项目为加固时新增加的木作,包括制作、安装内容。 7.本分部如使用旧木料的,人工乘以系数1.15,旧木料的用量按定额用量乘以系数1.2。 三、木楼板 1.木楼板本身应为木结构件,并非木楼板的装饰面层。 2.木楼地楞定额按中距500mm,断面50mm×180mm,每100m2木地板的楞木长度按313.3m计算,如设计规定不同时,楞木料可以换算,其他不变。 3.木地板厚度按25mm毛料计算,如设计规定厚度不同时,可按比例换算,其他工料不变。 四、木屋架 1.屋架的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。 2.屋架需刨光者,人工乘以系数1.15,木材材积乘以系数1.05。 五、各种柱、梁、枋项目综合考虑了其不同位置,采用卯榫连结。若使用箍头榫时,另行计算用工。 六、木檩条、木支撑 1.圆木檩条项目内已包括刨光工料,如设计规定檩条需滚圆取直时,其木材材积乘以系数1.05,人工乘以系数1.25。 2.搭拆临时支撑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的周转使用。 七、屋面板制作板材厚度按毛料计算,如厚度不同时,锯材按比例换算,其他不变。 八、穿逗排架项目适用于穿逗排架的柱(包括挂筒)、穿和挑。 九、本分部定额中的铁件、螺栓数量,如与设计不同时,按设计用量调整。损耗率为1%。
工程量计算规则
一、木楼板按面层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。门洞、空圈、暖气包槽、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。 二、木屋架制安项目均按设计图示的规格尺寸以体积计算,其后备长度及配制损耗均已包括在项目内,不另计算。附属于屋架的木夹板、垫木、风撑与屋架连接的挑檐木均按竣工木材体积并入相应的屋架内。与圆木屋架相连的挑檐木、风撑等如为方木时,应乘以系数1.563折合圆木,并入圆木屋架工程量内。屋架的马尾、折角和正交部分的半屋架应并入相连接的正屋架工程量内。 屋架铁箍加固、紧螺栓、绑铅丝等项目的工程量分别以份、根、道为单位计算。 三、木柱、梁、枋、檩等以“立方米”计算,以其长度乘以截面面积,长度和截面计算按下列规则: 1.圆柱形构件以其最大截面,矩形构件按矩形截面,多角形构件按多角型截面计算。 2.柱长按图示尺寸,有柱顶面(磉磴或连磉、软磉)由其上皮算至梁、枋或檩的下皮,套顶榫按实长计入体积内。 3.梁、枋端头为半榫或银锭榫的,其长度算至柱中,透榫或箍头榫算至榫头外端。 四、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。不扣除宽度小于300mm的楼梯井,其踢脚板、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,不另计算。 五、木檩条长度按设计规定长度计算,搭接长度和搭角出头部分应计算在内。悬山出挑、歇山收山者,山面算至博风外皮,硬山算至排山梁架外皮,硬山搁檩者,算至山墙中心线。 六、屋面木基层工程量按斜面积以“平方米”计算。不扣除附墙烟囱、通风孔、通风帽底座、屋顶小气窗和斜沟的面积。天窗挑檐与屋面重叠部分另行计算,并入屋面木基层工程量内。 七、穿逗排架按排架的柱、挂筒、穿枋的竣工体积以“立方米”计算。 八、增设木支撑、木条杆按竣工材积以“立方米”计算。 九、铁夹板加固屋架节点、木夹板加固屋架节点按加固节点数量以“个”计算。 十、木檩条节点加固按加固节点数量以“个”计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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